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》卷六十九〈初分無所得品第十八之九〉云:「舍利子!以要言之,一切善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非善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有記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無記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有漏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無漏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有為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一切無為法非常非壞。何以故?本性爾故。舍利子!由此緣故我作是說:諸法亦爾,都無自性。」
一切有為法,皆無常相應,是第一義,云何言無常非實?所以者何?一切有為法,生、住、滅相,前生、次住、後滅故,云何言無常非實?
答曰:
有為法不應有三相。何以故?三相不實故。若諸法生、住、滅是有為相者,今「生」中亦應有三相,「生」是有為相故;如是一一處亦應有三相,是則無窮,住、滅亦如是。若諸生、住、滅各更無有生、住、滅者,不應名有為法。何以故?有為法相無故。以是故,諸法無常,非第一義。
復次,若一切實性無常,則無行業報。何以故?無常名生滅失故,譬如腐種子不生果。如是則無行業,無行業云何有果報?今一切賢聖法有果報,善智之人所可信受,不應言無。以是故,諸法非無常性。如是等無量因緣說,不得言諸法無常性。
一切有為法無常,苦、無我等亦如是。
如是等相,名為對治悉檀。
第一義悉檀者,一切法性,一切論議語言,一切是法非法,一一可分別破散;諸佛、辟支佛、阿羅漢所行真實法,不可破,不可散。上於三悉檀中所不通者,此中皆通。
《金剛般若波羅蜜經》云:「若取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,是故不應取法,不應取非法。以是義故,如來常說:『汝等比丘,知我說法,如筏喻者,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。』
「一切有為法, 如夢、幻、泡、影,
如露亦如電, 應作如是觀。」